三项新规助力法治纤检
近年来,全国纤检系统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,提出了“走中国特色纤检之路,依法治检、法治纤检”的总要求,纤检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,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治轨道。而《中国纤维检验局关于行*执法检查的规定》、《中国纤维检验局关于行*执法大要案报告备案的规定》和《中国纤维检验局关于行*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(试行)》3项新规定的发布,将进一步深入推进纤检法治建设、推进纤维质量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法治化、现代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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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责必究,规范执法
2013年全国纤检系统法制工作会议和2014年全国纤维质量行*执法工作会议指出: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法治建设基础比较薄弱、执法规范性不高,必须加大执法力度、规范执法行为、树立执法形象。而中纤局法规处根据会议要求制定了上述三个规定。
据了解,这三个规定有其内在关联。
加强执法监督、规范执法行为、强化责任追究,三个规定相互衔接,共同构成了行*执法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。
一个是加强行*执法的力度,另一个是规范行*执法力度,而以最后的责任追究为节点,贯穿了大要案报备和执法检查两方面内容。
根据《纤维质量监督行*执法检查规定》要求,纤维质量行*执法检查要每年进行定期检查,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不定期检查,而大要案报备主要是对地方查办案件进行监督。
“通过对大案要案的报备,一方面中纤局能够更好地指导地方办案,另一方面有利于中纤局对整个系统的执法办案能力进行掌握和了解。”法规处工作人员解释道,“例如有关劣质絮用纤维制品的重大舆情,如能及时报告,将更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。”
最后是《纤维质量监督行*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》,这一规定的内容就是执法工作中的责任追究,也就是说,如果没有做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报备两项工作,那么将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。
法规处解读:随着国家行*执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,省级以上的质监部门将不再直接执法。在当前形势下,必须有一定的方式去了解和指导下级的行*执法工作。这可以说是制订三个规定的原因。
而为了让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,此次更为每个规定设计了专门的表格,以执法检查为例,当检查发现问题的时候,检查机构将出具结果通知书。大要案报备也有相应的表格,备案不仅仅起到通报案件情况的作用,还会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一定的审核,如果发现有问题,就会按照《纤维质量监督行*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》来进行责任追究,有关单位及人员将依法承担行*执法过错责任。
中纤局法规处工作人员解释说:“按照国家行*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路,省以上行*管理部门将逐步不再直接执法,三个规定是我们探索构建有效的行*执法监督管理机制的实践。”
有案必办,有的放矢
在今年5月的征求意见会上,多个省纤检局法制工作人员对这三个规定进行了探讨,参会代表纷纷表示,这三个规定的出台“很有必要”。
一位参会代表告诉记者,在之前,当地省质监局也有一套行*执法的规章规定,省质监局对监督执法也有检查和要求。但纤检工作有其特殊性,在质监局的规定执行过程中,有时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。而这个规定出来以后,将来更加切合纤检工作的实际,具有更强的指导性,对以后的执法监督工作起到促进作用。
“省质监局的规定是原则性的、宽泛性的,实施的范围比较广。现在这几个规定就体现了专业纤检行*执法的特点,专业性很强,针对性很强。”他说。
代表们普遍认为,纤检机构作为国家纤维质量监督管理部门,承担了公证检验、监督抽验、行*执法等行*职能,行*执法应该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,维护市场秩序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都是纤检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。
中纤局要求在执法过程做到有假必打,有案必办,虽然各个地方也是按照国家赋予纤检部门的职责去做,但出台这个规定后就保证了全国纤检机构“一盘棋”,用制度来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。
参会代表们表示,以往确实存在一些客观现象,而现在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保证纤检部门履行职责,通过这几个规定的执行来规范执法。
一位代表补充道:“行*执法是一个要求很高的工作,要求我们按照行*执法的要求、法治社会的要求去办事,按照规矩办事,这几个规定促进大家按规矩办事,你不按规矩办,我就查你,查完了按程序对你进行相关的处置,比如通报批评,整改建议等。”
有代表总结规定出台后对执法工作的帮助,首先,规定出台以后,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第一时间汇报,中纤局可以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;其次,对纤检机构其他方面的工作具有参考和借鉴作用,可以推动全部工作的开展;最后,在责任追究方面,规定要求相关执法人员在工作中“有权不任性”,按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尽心尽职地去做好工作。